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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 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 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 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 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 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 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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