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 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号 (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四条自 2020年11月 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 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 仲裁裁决的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 )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 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 裁裁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 1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 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 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 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 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 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 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 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 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 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 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 2020年11月27日起 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日期。 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11-26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