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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9号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10次会议通过,自 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关方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 些问题提出建议,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向本院提出了请示。经 研究,批复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 ,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 定。 1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相关 网络用户、平台内经营者,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 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主张网络服 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 、 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三、在依法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 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 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因办理公证、认证 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计入上述期 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四、因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必要措 施并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 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 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通知系善意提交并请求免责,且能够举证证 明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属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六、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 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 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 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 定 2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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