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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十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 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 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 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 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 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 承认。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一、当事人举证 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 应的证据。 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 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 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 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 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证。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 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 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已不利 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 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 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需举证证明。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 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 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 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的,适用 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前款规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 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的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 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资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效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 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当准许: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电子文件: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 况下作出的。 布的信息;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 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 证明: 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 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 据的,应当提供存诸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 的事实; 体。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 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 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 实。 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 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 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 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已保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 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 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 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 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 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 2020年第3期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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