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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司法解释 ୿୿୿୿୿୿୿୿୿୿୿୿୿୿୿୿୿୿୿୿୿୿୿୿୿୿୿୿୿୿୿୿୿୿୿୿୿୿୿୿୿୿୿୿୿୿୿୿୿୿୿୿୿୿୿ ௵୿୿୿୿୿୿୿୿୿୿୿୿୿୿ ௵୿୿୿୿୿୿୿୿୿୿୿୿୿୿୿୿୿୿୿୿୿୿୿୿୿୿୿୿୿୿୿୿୿୿୿୿୿୿୿୿୿୿୿୿୿୿୿୿୿୿୿୿୿୿୿ ௵୿୿୿୿୿୿୿୿୿୿୿୿୿୿ ௵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严格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 现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施行后, 依照刑法 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补 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 或者确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 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不予假释, 一般不予 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 的,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 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 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九 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 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 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 年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 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 符合减刑 条件的, 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 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 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减 为无期徒刑后,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四年 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 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 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 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 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 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 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 适用假释时, 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已于 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补充规定 法释 〔〕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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