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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7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 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 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 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 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 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 1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 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 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 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 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 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 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 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 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 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 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 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 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 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 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 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 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 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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