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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1 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1号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55次会 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 1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 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 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 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 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 保全。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 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 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 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 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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