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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時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于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 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9 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 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 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请: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 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 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 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 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 第六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 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 定确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 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 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 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 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 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 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 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 起诉讼。 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 第八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 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 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讼。 诉讼。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 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 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 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 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 -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 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 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起中断。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 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 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 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一条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 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 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 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 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 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 查期间一并提出。 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 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 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 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 程序终结前提出。 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 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 到场办理公证的; 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 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 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 证的;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 日。 贿、伺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书等确认的; 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 形。 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019年第1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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