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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8年1月25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7号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 2018年10月 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 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 1 -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 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 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 、 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 、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 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 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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