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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時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5号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 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 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 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 定。 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 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 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价。 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 第五条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 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 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 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 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 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 第六条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 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 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 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 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 内容。 理。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 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第七条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 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 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 第十条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 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 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 法院应当准许。 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 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 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物理特征、规格数量、自的要求、完成期限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 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条件: 第十一条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 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 务工作的资质; 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 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 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 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 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 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 确; 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 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 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 易趋势予以分析; 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 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 务质优价廉; 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 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 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 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 外。 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 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 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评审和除名。每年引人权威第三方对已纳 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 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 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 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 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 期完成网络询价; 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 询价平台补正。 密信息等行为; 第十三条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 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 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 2018年第11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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