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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8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7〕5号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 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 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 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 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 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 1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 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 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 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 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 定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 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 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 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 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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