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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 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17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6次会 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 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 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 , 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 - 1 -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 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 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 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 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 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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