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于 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MDMA)等苯丙胺 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 1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 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 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 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 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 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 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3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