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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 1981年1月27日〔81〕法民字第2号 〔81〕宗发字第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1980年11月11日〔80〕沪高法民字第 441号、沪宗 请字〔80〕第4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 权归属问题,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请示报告所提的处理意见。 鉴于这类房屋产权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一定要认 真执行宗教政策,妥善地处理好公私关系;必要时,应征求当 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工作。 此复。 - 1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宗教事务局 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 请示报告 1980年11月11 日〔80〕沪高法民字第 44号 〔80〕沪宗清字第 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最近期间,本市郊县陆续发生有关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 属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据了解,这些寺庙、道观一般都 早已停止宗教活动。房屋在城镇的,一般由转业僧、尼、道士 及其家属居住;在农村的,都已由该寺庙、道观的转业僧、尼 、 道士于土改时集体或个人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凭证。目前有些 转业僧、尼、道士因死亡、出嫁或下落不明,部分继续居住的 僧、尼、道士要求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其所有;有些则是转业僧 、 尼、道士的子女要求继承房屋产权;有些则因生产建设需要对 - 2 -居住的转业僧、尼、道士或其家属动迁而发生纠纷。正确处理 这类纠纷,关系到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维护土改 成果及保障这些人正当权益的问题。经与市宗教事务局研究, 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市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 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 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他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 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 、 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 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 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 还各宗教团体。 二、在农村中的寺庙、道观,土改中 虽由僧、尼、道士个 人或集体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 根据具体情况分 别对待:即土改前(或土改时)有些寺庙、道观已停止宗教活 动,其僧、尼、道士 也已转业还俗,就不再属于寺庙道观的范 围。但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房屋由这些僧、 尼、道士登记的,其房屋产权可分别归原登记 者个人所有,其 法定继承人准予继承。 土改时,寺庙、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 也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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