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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 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2号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 届检察委员会第 91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3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1年 7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 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 - 1 -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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