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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 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7号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 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 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 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 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 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 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 (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 原则量刑。 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 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 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 “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 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 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 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人境通行证,签 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 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 2013年第3期 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重": 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边)境”行为: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没有出人境证件出人国(边)境或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 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人境证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件出人国(边)境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 (三)使用他人出人境证件出入国(边) “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境的; 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人境事由隐 料。 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 的出入境证件出人国(边)境的; 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 的。 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人境的 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 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 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第四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 刑事责任。 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 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 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 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 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 (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 第九条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 (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速捕、移送审查起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 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 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 第十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 境的; 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 (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境的; 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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