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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 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74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 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 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 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 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 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 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1 -此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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