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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81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修正案》第5条第2款)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修正案》第6条)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3款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罪罪名)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修正案(三)》第8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修正案(二)》)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恂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 询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2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8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 进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 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 (二)专业资质证书: 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四)年检文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 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 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2002年第3期 81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构在列人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 (三)主要业绩证明; 鉴定。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人名册时,人民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 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 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 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 鉴定人候选名单。 要进人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第七条申请进人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 机构批准。 个人,其人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 第十二条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 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 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定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 第八条经批准列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 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 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九条已列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来集鉴定材料。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 第十六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人册资格,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 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 2002年3月27日 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 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法释【20029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 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 印章三枚以上的; 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 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 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 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印章的; 规定的“情节产重”: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 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 号牌的;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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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03-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03-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03-27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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