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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 算的批复》已于 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90 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 布 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 (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 法院应予认可。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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