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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 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 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问题规定如下: 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 当依法执行。 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 法》的规定处理 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 2003年8月27日 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 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4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 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 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 如下: 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 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 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 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5 2003年第5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 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 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问题规定如下: 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 当依法执行。 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 法》的规定处理 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 2003年8月27日 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 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4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 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 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 如下: 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 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 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 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5 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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