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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 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3月30日施行。 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5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 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1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 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 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 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 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 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 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 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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