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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 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 于2008 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5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200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 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 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8〕10号 (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0 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 布 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 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 (〔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 1号)收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 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1 -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 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 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 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 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 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 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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