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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 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 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 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 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 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 的材料。 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 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 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 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 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 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 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 2014年第8期 5 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 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 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 的。 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 示。 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 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 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 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 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 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进行。 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 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 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 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 地开庭审理。 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 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 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 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 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 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 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 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 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 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 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 关主管机关确认。 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 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 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 的; 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 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 调查核实; 的;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述;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 布休庭评议。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 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 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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