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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己 于 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37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37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 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 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 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 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 1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 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 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 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 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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