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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6号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56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 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 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 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 - 1 -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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