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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 条文的批复》已于 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6月1日起 施行。 201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 刑法条文的批复 法释〔2012〕7号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 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 1997年3月14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 - 1 -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 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 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 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 1997年3月14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 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 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 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 〔2007〕7号)不再适用。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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