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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姻亲关系的亲属。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 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 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 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 近亲属关系的; 办理该案件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 关系的; 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 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 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 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 2011年第7期 5 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 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 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院。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 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 件公正审理的。 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 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人。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 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 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 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 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辩护行为。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 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 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当决定其回避。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 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 举报人: 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二条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 相关信息。 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 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 的规定予以处分。 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 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 相关信息。 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 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 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 规定予以处分。 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 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 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 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 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 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 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 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 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 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 位的情形。 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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