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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 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 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 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 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别界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 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 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 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 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 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 释。 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 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 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 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 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 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 技术特征的内容。 护范围。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 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 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 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 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 内容。 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 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 2010年第2期 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 法院不予支持。 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 方案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 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 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 特征。 术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 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 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 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人专利权的 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 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 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保护范围。 的销售行为。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 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 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 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 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 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 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范围。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 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 为共同侵权。 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 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 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 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 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素。 品。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 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 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 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 第十四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 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 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 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 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 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 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术。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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