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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7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 第14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6 月29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3号 (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30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 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 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 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 -第二条 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 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 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 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 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 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100万元以 上的; (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 严重障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 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四条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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