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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 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 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 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 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子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 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 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 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 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 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 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7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 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 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 请人交纳。 此复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十五、执行监督 129.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的执行工作 130.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 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 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 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3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 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子执行。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 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 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 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33.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 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34.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 送执行机构 135.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 可以恢复执行 136.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六、附则 137.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7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 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 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 构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的,如仲裁庭的组成,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 请人交纳。 此复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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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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