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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千克;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 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 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 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 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环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以上的; 干问题解释如下: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 的; 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由以外的耕地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六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的;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罚: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彝,违反土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 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 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由以外的耕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 地十亩以上。 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之六十的: 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 上的。 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 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批准征用、占用主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由十亩以上的;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三十亩以上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 上的。 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 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 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2000年第4期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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