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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 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 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 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 处。 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0]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 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 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 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 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 处。 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0]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 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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