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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 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 不予执行: 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 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询私舞弊、枉法裁决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 行为的; 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 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 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 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 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 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菲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1】15号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 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 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 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 药、爆炸物的; 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 罪处罚: 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 一支以上的; 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 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 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 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 的; 枚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枚以上的; 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 置,危害严重的; 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 第三条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 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 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 罚: 的;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 损失的。 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 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 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的;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 第四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 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重”: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 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 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 的; 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 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 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 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套枪支散件计。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 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 弹药罪定罪处罚: 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 药的行为。 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 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 2001年第3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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