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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 2012 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 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 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8 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 布 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 受理问题的请示》 (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 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 - 1 -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 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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