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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 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 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 月。 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 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 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 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 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执行的情形。 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 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 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 元。 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 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 行总和数额。 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 位。 财产刑。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 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 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 被告人的财产。 金: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一)偶犯或者初犯;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当强制其缴纳。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 刑事责任。 本期案例由张军、谭永玮、高万泉、王斌、沈茂国、罗书平、张冰、贺提等推荐或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 克。封底摄影:泸宣。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 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 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 月。 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 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 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 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 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执行的情形。 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 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 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 元。 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 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 行总和数额。 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 位。 财产刑。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 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 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 被告人的财产。 金: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一)偶犯或者初犯;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当强制其缴纳。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 刑事责任。 本期案例由张军、谭永玮、高万泉、王斌、沈茂国、罗书平、张冰、贺提等推荐或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 克。封底摄影:泸宣。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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