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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 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和采血、供血等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献血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民 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 献血。 鼓励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 校学生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稀有血型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第五条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参与志 -1 - 愿服务等形式,推动献血公益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 导,将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促进献血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卫生健康、发展改革、 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部门以 及红十学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献血工 作联系协调机制,推进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 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 故等突发事件,或者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按照预案要 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动员和引导公民献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和临 床用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推动、指导献血志愿服务。 红十学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献血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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