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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职权,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申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 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 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实 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执行的重大措施; -1 - (二)同级党委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 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五)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 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情况; (六)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审议下列事项,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 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 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 题整改情况;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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