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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CCS A 75 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243—2021 城市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geo-entity database 2021 - 06 - 01 发布 2021 - 06 - 15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22/T 324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春市测绘院提出。 本文件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测绘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阚明哲、荆玉平、李志平、王欢、金晓敏、张东旭、季伟、王明智、仲维妍、 牟春鹏。 I DB 22/T 3243—2021 城市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地理实体数据库建设技术的数学基础、数据格式、地理实体编码、数据构建方法、 数据库建设、地理实体元数据、数据成果质量控制、更新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地理实体数据库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9710 地理信息元数据标准 GB/T 37118-2018 地理实体空间数据规范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自然资发[2020]95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实体 geo-entity 现实世界中具有空间位置、共同属性的独立自然或人工地物。 [来源:GB/T 37118-2018,3.1] 3.2 图元 geometric primitive 表示空间内单一、连通和共同属性元素的几何对象。 注: 一般为点、线、面。 [来源:GB/T 37118-2018,3.2,有修改] 3.3 地理实体数据 geo-entity data 表达地理实体形状、位置、大小等空间信息及其自然地理要素、经济社会要素等属性信息的数据。 4 数学基础 4.1 平面坐标系 应采用国家 2000 大地坐标系(CGCS2000)或地方坐标系。 4.2 高程基准 1 DB 22/T 3243—2021 应采用国家 85 高程基准或地方高程基准。 4.3 时间基准 应采用北京时间基准,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 注: 当采用地方平面坐标系及高程基准时,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及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5 数据格式 应按照 GB/T 17798 规定执行。 6 地理实体编码 6.1 原则 6.1.1 应符合现实世界地理实体的基本构成规律,编码规则的设计应覆盖各类地理实体及其属性,具 有兼容性。 6.1.2 应反映地理实体与属性纵向、横向的体系结构,体现地理实体分类、分级的层次。 6.1.3 使用周期内应不发生重大改变。 6.1.4 强调高位统一,低位留有充分扩充空间。 6.2 方法 6.2.1 位置码 采用本地区 1:500 地形图分幅的格网编号进行编码,编码组成为地理实体外包矩形的左下角格网 编号加右上角格网编号,外加 1 位 Z 坐标方向的位置码,标识地下、地上的空间位置(地上为 1,地 下为 0),位置码应为 17 位。 6.2.2 分类码 地理实体分类代码采用 10 位定长数字码。前 5 位为高位码,后 5 位为低位码,不足 5 位后置 用“0”补齐。代码结构见图 1,详细分类编码见附录 A。 高位码 X X 低位码 X XX XXXXX 小类 中类 大类 亚门类 门类 图1 地理实体分类编码规则 2 DB 22/T 3243—2021 6.2.3 顺序码 应为 7 位,具体代码段为 0000000~9999999,依据位置码和分类码相同的地理实体依次编码,不 应重复使用。 7 数据构建方法 7.1 数据来源 实体数据矢量与属性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a) 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b) 地理市情或国情监测数据; c) 不动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 d) 行业部门专题数据; e) 影像数据; f) 地名地址数据; g) 外业调绘数据。 7.2 数据内容及采集规则 7.2.1 水系实体 7.2.1.1 河流 7.2.1.1.1 7.2.1.1.2 7.2.1.1.3 连续贯通。 7.2.1.1.4 集中心线。 7.2.1.1.5 应采集中心线、范围面。 遇到附属设施不应断开。 与水库、湖泊等水系实体相连,构建实体中心线需穿越水库、湖泊,保证水系网络数据的 河流范围面与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宽度 3 m 以下且不与其他河流相连通的窄小河流,不采 有名称的河流应采集其名称,相同名称的河流应合并为一个实体。 7.2.1.2 沟渠 7.2.1.2.1 应采集中心线、范围面。 7.2.1.2.2 遇到附属设施不应断开。 7.2.1.2.3 有名称的沟渠应采集其名称,相同名称的沟渠应合并为一个实体。 7.2.1.3 湖泊 7.2.1.3.1 应采集范围面。 7.2.1.3.2 有名称的湖泊应采集其名称,相同名称的湖泊应采集最大范围面并合并为一个实体。 7.2.1.4 水库 7.2.1.4.1 应采集范围面。 7.2.1.4.2 有名称的水库应采集其名称。 7.2.1.5 湿地(沼泽) 3 DB 22/T 3243—2021 7.2.1.5.1 应采集范围面。 7.2.1.5.2 有名称的湿地(沼泽)应采集其名称。 7.2.1.6 其他水系 7.2.1.6.1 应包括岛、岸滩等,采集范围面。 7.2.1.6.2 位于河流、湖泊、水库中时,应独立采集;河流、湖泊水库实体完全包含其范围并与其部 分重合。 7.2.1.6.3 有名称的其他水系实体应采集其名称。 7.2.1.7 水利及附属设施 7.2.1.7.1 应包括堤、闸、坝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1.7.2 有名称的水利及附属设施实体应采集其名称。 7.2.2 居民地及设施 7.2.2.1 房屋 7.2.2.1.1 应包括城市房屋、农村房屋、底商、棚房、破坏房屋、廊房和其他房屋,采集范围面。 7.2.2.1.2 房屋产生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签发日期;建筑年代精确到年,为产生 时间的年份。 7.2.2.1.3 用途应按照 GB/T 17986.1 规定执行。 7.2.2.1.4 楼房与底座相连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采集。 7.2.2.1.5 农村连片房屋难以判断单个房屋外轮廓时,只保留建成房屋和简单房屋,结构、层数相似 的相连房屋可采集一个最大外轮廓。 7.2.2.2 院落 7.2.2.2.1 由垣栅、围墙或建筑物等围成的一个相对封闭与独立的空间,采集范围面。 7.2.2.2.2 院落权属单位或最主要单位名称应作为实体名称。 7.2.2.2.3 应按照居住小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闲景区、工矿企业、体育活动、宗教活动、停 车场、历史文化遗迹及其他院落进行分类采取。 7.2.2.3 居民地附属设施 应包括围墙和地下出入口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3 交通及设施 7.2.3.1 轨道交通 7.2.3.1.1 应包括铁路、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等,采集中心线。 7.2.3.1.2 有名称的轨道交通实体应采集其名称。 7.2.3.1.3 在穿过桥梁、隧道处不应断开。 7.2.3.2 城际交通 7.2.3.2.1 应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和公路之间的匝道,采集中心线和 范围面。 7.2.3.2.2 同一名称的城际交通实体,中心线为一条。 4 DB 22/T 3243—2021 7.2.3.2.3 同一名称的城际交通实体,范围面为一个。 7.2.3.3 城市交通 7.2.3.3.1 7.2.3.3.2 7.2.3.3.3 7.2.3.3.4 7.2.3.3.5 7.2.3.3.6 应实体包括快速路、高架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段和路口,采集中心线和范围面。 入户道路长度小于 10 m 时应舍去。 同一名称的城市交通实体,中心线为一条,所有中心线应互相连通。 同一名称的城市交通实体,范围面为一个,所有范围面均保持连贯。 路口为城市道路实体相交重叠部分,包括道路转弯的圆弧,采集范围面。 路段为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实体部分,采集范围面。 7.2.3.4 交通附属设施 应包括公路隔离设施、收费站、桥梁、隧道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 管线 7.2.4.1 电力线 应包括供电线、照明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2 通信线 应包括通信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3 给水管线 应包括给水管线、出入口、检修井和消火栓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4 排水管线 应包括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合流管线、雨水篦子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5 燃气管线 应包括天然气管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6 热力管线 应包括热力管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7 工业管线 应包括工业管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4.8 其他管线 其他类别的管线和检修井等,采集位置线或中心点。 7.2.5 境界与政区 7.2.5.1 境界 应包括国界、省界、市(州)界、县(区)界、街道(乡镇)界和社区(村)界,采集线,按其相 邻行政单元定义。 5 DB 22/T 3243—2021 7.2.5.2 政区 应包括省、市(州)、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按名称采集范围面。 7.2.5.3 其他区域 应包括飞地和特殊地区,按名称采集范围面。 7.2.6 植被采集规则 7.2.6.1 城市绿地 应包括人工绿地和花圃花坛,采集范围面。 7.2.6.2 树木 应包括带状绿化树和古树名木,其中带状绿化树为道路两侧行树,采集位置线;古树名木为树龄超 过一定年限或树种比较特殊需重点保护的树木,采集位置点。 8 数据库建设 8.1 原则 8.1.1 应能满足不同行业对地理实体数据的应用需求。 8.1.2 应符合《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8.1.3 应预留相应的容量扩展接口和功能接口。 8.2 命名规则 8.2.1 数据集命名规则 同一大类的实体归为一个数据集,数据集名称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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