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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CCS X 11 4453 云 浮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53/T 05—2021 地理标志产品 新兴话梅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Xinxing Preserved plum 2021- 0 5 - 2 0 发布 2021- 0 6 - 2 0 实施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453/T 0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兴县凉果行业商会、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广东荔园食品有限公司、新兴县 雄达食品有限公司、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新兴县惠食乐食品有限公司、新兴县水果生产协会、 新兴县微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兴县锦和味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盘思慧、余宏达、梁西长、陈沃添、盘明全、苏佰长、苏伙强、李瑞裘、朱卓 源、郑经绍、苏家惠、黎家炯。 I DB 4453/T 05—2021  地理标志产品 新兴话梅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新兴话梅的保护范围、种植技术、加工工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保护的新兴话梅的生产、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2 蜜饯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兴话梅 xinxing preserved plum 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种植的青梅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盐腌制、漂水脱盐、配料调味、 浸渍、多次干燥等工序形成表面皱折明显、纹理清晰的青梅制品。 1 DB 4453/T 05—2021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本文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新兴话梅的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 公告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广东省新兴县现辖行政区域,参见附录A。 5 种植技术 品种要求 产地范围内种植的新白梅、罗岗梅、大青梅等。 立地条件 土壤为红壤、黄壤、赤红壤,土壤pH值5.5~6.5,土层厚度≥1 m,有机质含量≥1.5%。 栽培管理 5.3.1 育苗 无性繁殖育苗。 5.3.2 种植 种植密度≤1 200株/hm²。 5.3.3 施肥 每年施腐熟有机肥料≥15 t/hm²。 5.3.4 采摘 5.3.4.1 采摘时间 每年4月上旬至5月下旬采摘。 5.3.4.2 采摘要求 果实横径≥2.8 cm,7成至8成熟度,色泽绿中带黄,果形饱满、完整。 6 加工工艺 工艺流程 原料处理→盐腌制→干燥(胚口晾晒)→堆放→晾晒→漂水脱盐→干燥(脱盐果胚晾晒)→配料调 味→浸渍→干燥(半成品晾晒)→堆放(回潮)→干燥→修整(筛选)→包装→成品。 加工要点 6.2.1 原料处理 鲜果采摘后5 h内应进行加工。清洗,挑除伤害果、病虫果、过熟果及其它杂质。 6.2.2 2 盐腌制 DB 4453/T 05—2021 鲜果、食盐的比例为100:(23~25)进行腌制,腌制时间≥90 d,至梅胚变褐色。 6.2.3 干燥(胚口晾晒) 自然晾晒至水份含量≤13%~15%。 6.2.4 堆放 梅胚堆放发酵时间为15 d~30 d。 6.2.5 晾晒 自然晾晒至果面现白霜,水份含量≤10%。 6.2.6 漂水脱盐 梅胚脱盐至盐度4%~6%。 6.2.7 干燥(脱盐果胚晾晒) 晾晒至水分含量13%~15%。 6.2.8 配料调味 将甘草与香料、白糖、食品添加剂配制成调味汁。 6.2.9 浸渍 将果胚浸入调味汁,时间≥24 h。 6.2.10 干燥(半成品晾晒) 晾晒至水份含量27%~33%。 6.2.11 堆放(回潮) 堆放(回潮)至果面现白霜。 6.2.12 晾晒 自然晾晒至水份含量15%~20%。 原料要求 6.3.1 青梅 应符合GB 2762及GB 2763的规定。 6.3.2 加工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3.3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6.3.4 甘草 3 DB 4453/T 05—2021 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 6.3.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质量要求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形态 果形完整,粒大肉厚,皱折明显,纹理清晰,大小均匀 色泽 具有正常梅肉干的固有色泽,有淡淡的盐霜,产品色泽大体一致,无霉变现象 滋味、气味 甘、甜、咸、酸适口,无异味 口感 有韧性,质地柔软,有咀嚼感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水分/% 15~20 酸度(以柠檬酸计)/% ≤12 食盐含量/% ≤25 总糖含量/% ≤40 可食率/% ≥5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4884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4 理化指标 DB 4453/T 05—2021 8 检验方法 感官 将被检验的试样置于搪瓷盘或其它器皿内,用眼看、鼻嗅、手摸、品尝等方法,鉴定试样的外形、 色泽、气味、口感,按感官鉴定的实际情况记录结果。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8.2.2 酸度(以柠檬酸计)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执行。 8.2.3 总糖 按GB/T 10782规定的方法执行。 8.2.4 食盐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执行。 8.2.5 可食率 称取100 g试样(用感量0.1 g的天平),置于搪瓷托盘中,用剪刀将可食部分剪去。然后称量不可食质 量。按公式(1)计算百分率,计算结果: 100 ······································································· (1) 式中: X——可食率,%; 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1——不可食质量,单位为克(g)。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4884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9 检验规则 组批 同批原料、同工艺、同班次、同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 DB 4453/T 05—2021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 kg产品作为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酸度、总糖、食盐、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型式检验 9.4.1 应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9.4.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9.5.1 凡不符合第 7 章质量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9.5.2 除安全指标外,如果对检测结果产生异议,允许用备查样品(或条件允许可再抽一次样)复检一 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10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要求。 包装箱的储运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 企业获得批准,可在其合格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符合本文件的产品,不得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11 包装 应符合GB 9683、GB 4806.7和GB/T 6543的规定。 12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 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异气味。 1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堆放底层应有垫板,产品应离地10 cm,离墙 20 cm以上。注意防潮、防霉、防鼠、防虫、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 放。 6 DB 4453/T 05—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地理标志产品新兴话梅保护范围图 地理标志产品新兴话梅保护范围图见图A.1。 图A.1 地理标志产品新兴话梅保护范围图 7 DB 4453/T 05—2021 参 考 文 献 [1]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2]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大名小磨香油等产品实施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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