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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A 12 DB5107 四 川 省 ( 绵 阳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07/T 77.3—2020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公示规范 第 3 部分:医疗服务 2020 - 09 - 29 发布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5107/T 77.3—202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公示内容 .......................................................................... 1 6 公示方式 .......................................................................... 2 7 公示要求 .......................................................................... 2 I DB5107/T 77.3—2020 前 言 DB5107/T 77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公示规范》分成部分发布,各部分将按照应用的领域划分。目 前计划发布如下部分: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第 2 部分: 教育服务; ——第 3 部分: 医疗服务; ——第 4 部分: 农贸市场。 本部分为DB5107/T 77 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况琳、魏强、王波、邓育红、邓刚、辜荣、贾盼盼、曾亢。 II DB5107/T 77.3—2020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公示规范 第 3 部分:医疗服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药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公示的术语和定义、公示内容、公示方式 及公示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绵阳市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销(零)售服务的经营者公开 标示价格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07/T 77.1-2020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公示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药品经营者 Medcine operator 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 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 3.2 药品经营者价格公示 Price publicity of medcine operator 经营者对所有销售药品、医用材料等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3.3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如各类医院、卫生院、疗养院、急救中心、医 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4 基本要求 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DB5107/T 77.1-2020《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公示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 要求》的规定。 5 公示内容 1 DB5107/T 77.3—2020 5.1 药品零售服务 5.1.1 5.1.2 5.1.3 5.1.4 地。 5.1.5 5.1.6 5.2 应标明药品的通用名,若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应全部标明。 应标明药品的规格、计价单位。 应标明所售药品的实际价格。 应标明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药品应如实标明国名及厂名,中药材应标明药材的实际原产 应填写药品计价销售的单位名称,如:盒、包、瓶、支、板等;中药材应标明净重量。 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时,应标明药品原价、现价、降价原因以及降价期间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服务 5.2.1 5.2.1.1 信息。 5.2.1.2 5.2.1.3 5.2.1.4 5.2.2 药品 应标明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 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应填写药品的质量层次。如:GMP、非 GMP、专利药、优质优价的中成药、单独定价的药品等。 医用材料 应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 5.2.3 医疗服务 5.2.3.1 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 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 5.2.3.2 对审批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应参照 5.2.3.1 的规定执行。 6 公示方式 6.1 药品经营者在药品销售时应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进行价格公示,中药店(柜) 配方中药材可参照公示。 6.2 其他商品如各类医疗器械(具)、各种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等仍按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标价签和降价 商品标价签。 6.3 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右下角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15。 6.4 西药、中成药的价格,可采用药品价格清单或利用医药处方逐一划价方式明码标价。 6.5 饮片价格、一次性物品价格用价格簿或电脑触摸屏的方式明码标价。 7 公示要求 7.1 内容应齐全,清楚,不模糊。 7.2 药品专用标价签,应规范填写标价签中各项内容,由专人审核,注明核价员信息或加盖“价已核” 字样的印章。 2 DB5107/T 77.3—2020 7.3 各医疗机构在收费场所应公示经常发生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公 示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7.4 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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