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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 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 号 202210586804.9 (22)申请日 2022.05.27 (71)申请人 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 地址 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333号自编1.1栋 申请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72)发明人 马晓凯  (74)专利代理 机构 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 1 1315 专利代理师 王思超 (51)Int.Cl. H04W 8/18(2009.01) H04W 12/06(2021.01) H04W 12/69(2021.01) H04W 12/03(2021.01)H04L 9/32(2006.01) G06Q 30/06(2012.01) (54)发明名称 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及装置 (57)摘要 本申请公开了一种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及 装置, 属于通信领域, 解决了相关技术中业务订 购请求的有效性需要进行判断的问题。 所述方法 包括: 接收第三方平台所提交的目标用户订购目 标业务的目标订购请求;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不 是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 次订购请求的情况下, 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 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 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权利要求书2页 说明书9页 附图2页 CN 115022864 A 2022.09.06 CN 115022864 A 1.一种订购业 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接收第三方平台所提交的目标用户订购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请求;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不是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次订购请求的 情况下, 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 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接收第 三方平台所 提交的目标用户订购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请求之后, 还 包括: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次订购请求 的情况下, 将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存 储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不是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次订购请求且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有效的情况 下, 将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存 储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包括所 述目标用户的身份标识及所述目标用户订购所述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时间; 在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 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之前, 还 包括: 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身份标识, 确定所述目标用户对应的历史订购请求; 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包括: 若所述目标订购时间不晚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对应的所有 历史订购请求所对应的订购时间, 则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时间无效; 在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时间无效的情况 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无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包括所 述目标业 务的业务发起方的标识, 其中, 所述 业务发起方为所述第三方平台; 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包括: 若所述业务发起方不是经过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认证和/或不是在所述各节点公示的 业务方, 则确定所述 业务发起方的标识无效; 在确定所述 业务发起方的标识无效的情况 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无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包括所 述目标用户的身份标识及所述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流水号; 在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 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之前, 还 包括: 基于所述目标用户的身份标识, 确定所述目标用户对应的历史订购请求; 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包括: 若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对应的历史订 购请求所对应的订购流水号重复, 则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无效; 在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无效的情况 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无效。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包括所权 利 要 求 书 1/2 页 2 CN 115022864 A 2述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流水号; 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包括: 若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不满足预设的二次哈希规则, 则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无 效; 在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无效的情况 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无效; 其中, 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包括业务发起方的标识、 所述业务发起方的公钥、 所述目标 用户的身份标识、 所述目标业 务的业务标识和所述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时间; 其中, 所述业务发起方为所述第三方平台, 所述业务发起方为经过所述区块链的各节 点认可且在所述各节点公示的业务方, 所述业务发起方的公钥为在所述各节点公示的公 钥; 其中, 所述二次哈希规则为对所述目标用户的身份标识、 所述目标业务的业务标识和 所述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时间进行 单次哈希后, 再对所述目标订购流水号进行二次哈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包括所 述目标业 务的业务标识; 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包括: 若所述目标业务的业务标识不是经过所述 区块链的各节点认证和/或不是在所述各节 点公示的业 务标识, 则确定所述目标业 务的业务标识无效; 在确定所述 业务标识无效的情况 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无效。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订购业务的验证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还包括 目标业务的目标订购时间; 在所述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史订购请 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之前, 还 包括: 若所述业务标识未 经过业务方的私钥的加密, 则确定所述 业务标识无效; 若所述目标订购时间未经过所述业务方的私钥的加密, 则确定所述目标订购时间无 效; 在确定所述业务标识和/或所述目标订购时间无效的情况下, 确定所述目标订购请求 无效。 9.一种订购业 务的验证装置,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接收模块, 用于 接收第三方平台所提交的目标用户订购目标业 务的目标订购请求; 验证模块, 用于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不是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 次订购请求的情况下, 基于所述区块链的各节点及所述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历 史订购请求, 验证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否有效。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订购业 务的验证装置, 其特 征在于, 所述验证模块还用于: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是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次订购请求 的情况下, 将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存 储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 在所述目标订购请求不是区块链的节点中所存储的所述目标用户的初次订购请求且 所述目标订购请求有效的情况 下, 将所述目标订购请求存 储于所述区块链的节点中。权 利 要 求 书 2/2 页 3 CN 115022864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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