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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 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 号 202111669626.8 (22)申请日 2021.12.31 (71)申请人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 5号院1 号楼B座20层20 01号 (72)发明人 李国库  (74)专利代理 机构 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 1 1266 专利代理师 傅婷 (51)Int.Cl. G06Q 40/06(2012.01) G06K 9/62(2022.01) (54)发明名称 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和装置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 方法和装置、 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计算机 程序产品和电子设备, 其中方法包括: 对待识别 公司的股权关系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待 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并且具有预定层级深度的 多层股权 结构; 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 序,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 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每个参股对象 的实际控制人,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 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以及 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 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 技术中识别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识别不准确并且 识别效率低的技 术问题。 权利要求书3页 说明书11页 附图4页 CN 114445232 A 2022.05.06 CN 114445232 A 1.一种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对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 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并且具 有预定层级深度的多层股权结构; 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序, 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个 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 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以及 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 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并且具有预定层级深度的多层股权结构, 包括: 以所述待识别公司为根节点, 从所述根节点开始并且按照与 所述根节点的路径距离从 近到远的层级 遍历方式, 识别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多个参股对象; 按照每个参股对象所处 的层级位置以及股权关系, 将每个参股对象作为用于表征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股权 关系并且具有 预定层级深度的多层股权结构中的非根节点, 其中所述 非 根节点包括中间节点和叶子节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识别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 的多个参股对象包括: 将根节点的下一层级中的每 个非根节点作为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 开始, 进行: 确定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的下一层级的非根节点的层级位置是否大于层深阈值, 如果 层级位置大于层深 阈值, 则将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作为自身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层级位置 不大于层深阈值, 则识别与下一层级的非根节点具有股权关系的至少一个非根节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序,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从多层股权结构中作为叶子节点的参股对象开始, 按照从叶子节点到根节点的层级顺 序,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 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存在非根节点的总公司时, 将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非根 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或者 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存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时, 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非根节点的 实际控制人。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依次确定与 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 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 当非根节点的股东集合中不存在非根节点的总公司并且不存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时, 将 非根节点的股东 集合中相同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比例合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还 包括,权 利 要 求 书 1/3 页 2 CN 114445232 A 2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存在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股权比例阈值的至少一 个投资主体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 最大值的投资主体是否唯一: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唯一 时, 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确定为非根 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不唯一 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是 否存在法人: 如果存在法人, 则将法人的实际控制人确定为非根节点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不存在法人, 则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均确定为非根节点的实际控 制人。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 其特 征在于, 还 包括, 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均小于股权比例阈值 时, 则将当前识别的非根节点作为自身的实际控制人。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 际控制人, 确 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 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包括: 从多层股权结构中作为叶子节点的参股对象开始, 按照从叶子节点到根节点的层级顺 序, 根据参股对 象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参股对 象的股权比例进行控制 权推导, 直到确定所述 待识别公司的股东 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为止 。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 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 基于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对投资主体进 行股权比例合并; 当经过股权比例合并的股东集合中存在股权比例大于或等于股权比例阈值的至少一 个投资主体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 最大值的投资主体是否唯一: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唯一 时, 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确定为待识 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当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投资主体不唯一 时, 确定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是 否存在法人: 如果存在法人, 则将法人的实际控制人确定为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不存在法人, 则将股权比例为最大值的多个投资主体均确定为待识别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11.一种用于确定实际控制人的装置, 其特 征在于, 包括: 挖掘单元, 用于对待识别公司的股权关系进行挖掘, 获取用于表征所述待识别公司的 股权关系并且具有预定层级深度的多层股权结构; 第一确定单元, 用于按照所述多层股权结构的层级顺序, 依次确定与所述待识别公司 具有股权关系的每 个参股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确定单元, 用于基于每个参股对象的实 际控制人,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 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比例; 以及 第三确定单元, 用于基于所述待识别公司的股东集合中每个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和 股权比例, 确定所述待识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权 利 要 求 书 2/3 页 3 CN 114445232 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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