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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30 X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36—2018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3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HB/TC 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江、焦剑、张立军、刘凤英、范建斌、郑倩、张海星。 I DB13/T 2736—2018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服务,其它行政许可服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3/T 2296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个人或组织。 3.2 被许可人 licensee 已被批准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 3.3 受理人 acceptor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内被指定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3.4 审查人 examiner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内被指定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 3.5 决定人 decider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内具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工作人员。 1 DB13/T 2736—2018 4 基本要求 4.1 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4.2 应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人性化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为申请人服务的思想。 4.3 宜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4.4 应加强对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活动的监督。 5 服务流程 5.1 受理 5.1.1 网上提交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予以确认。 5.1.2 现场提交申请的,许可实施机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向符合申报 条件的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 5.1.3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但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本行政区域规 定时限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5.1.4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文件: ——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 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3 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 生产许可申请的; ——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不予受理后,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 生产许可申请的; ——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5.1.5 许可实施机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5.1.6 行政许可受理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提供等要求,可参照 DB13/T 2296 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 5.2 企业实地核查 5.2.1 企业实地核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程序见附录 A。 5.2.2 审查部门应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提前通知企业。 5.2.3 审查部门应指派 2 至 3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5.2.4 审查组应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 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 DB13/T 2736—2018 5.2.5 审查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将实 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5.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 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5.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从封存样品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将 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5.3.3 检验机构应在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5.3.4 延续时,企业申请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替代发证检验报告。 5.4 决定 5.4.1 许可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4.2 符合发证条件的,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颁发生产 许可证书。 5.4.3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文件。 5.5 终止 受理后、作出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 ——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5.6 送达 办理结果应当以直接送达、快递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6 服务管理 6.1 申请材料管理 6.1.1 申请材料应包括: ——营业执照; ——经公开声明的企业标准; ——产品审查细则及补充内容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适用时); ——企业自我声明;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3 DB13/T 2736—2018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主要原材料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 6.1.2 申请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许可产品; ——专业技术人员与申请许可产品相适应; ——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与申请许可产品相适应;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与申请许可产品相适应;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有效并与申请许可产品相适应; ——申请许可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6.2 投诉处理 6.2.1 应及时受理群众和企业投诉,及时处理回复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6.2.2 应提供网上、现场和信件投诉服务,应设置投诉举报表格,内容主要包括: ——投诉举报受理编号; ——被投诉举报单位或部门; ——投诉举报类型; ——被投诉举报人姓名; ——投诉举报内容。 6.2.3 应提供投诉举报结果反馈查询功能,通过投诉举报受理编号向群众和企业反馈。 6.2.4 应公布相关纠正措施。 6.2.5 投诉电话应由专人接听。 6.3 监督检查 6.3.1 应建立业务监督与行政监察融合机制。 6.3.2 应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及方式程序,细化工作权限、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岗位职责、结果处理、 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并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 6.3.3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按照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3.4 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 6.3.5 可采用现场巡查、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6.3.6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6.3.7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指南的准确性、完整性、更新及时性等情况; 4 DB13/T 2736—2018 ——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逆程序; ——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权力寻租、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其他违规情况; ——咨询投诉的及时回复情况及回复的质量情况。 5 DB13/T 2736—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实地核查流程图 企业持申请材料或通过网络 申请 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不符合要求 受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规定 符合要求 受理部门出 时限内出具、送达《受理决 定书》或《补正告知书》 ,逾 受理送达 具、送达《不 不受理 予受理决定 期不告知视为收到材料之日 书》 。 默认受理。 审查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本 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完成实 实地核查 不符合要求 地核查并出结论。 符合要求 1、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抽土 封样品;2、企业应在封存样 抽样检验 品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定 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 1、审查部门将企业核查报 构;3、检验机构应在细则规 告、检验报告汇总,自受 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 理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规 汇总上报 定时限内上报审批决定单 位(产品检验时间除外) 。 审批决定 不符合要求 审批部门作出 符合要求 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 并向企业送达 许可 不许可 规定时限内实施审批。 《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 发证 送达 省局自审批决定之日起在本行 送达 6 政区域规定时限内发布获证信 息,出具、送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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