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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05 备案号:60805-2018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876—2018 黑木耳液体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Produc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liquid spawn on black wood ear 2018 - 07 - 3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87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海外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姚方杰、鲁丽鑫、张友民、李丹、方明、王鹏、姜婉竹、张伟彤、陆甲、 孙鹏、孔祥会、杨笑然、姚允武、刘宏宇、孟晶晶。 I DB22/T 2876—2018 黑木耳液体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木耳液体菌种生产中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运输、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黑木耳液体菌种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728 食用菌术语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NY/T 528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NY/T 2375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 DB22/T 2638 黑木耳菌种质量可追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黑木耳液体菌种 liquid spawn of black wood ear 用于生产和销售的黑木耳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液体繁殖材料,包括摇瓶液体菌种、发酵罐菌 种。 注1:摇瓶菌种用于发酵罐菌种扩繁; 注2:发酵罐菌种用于代料栽培。 3.2 液体菌种发酵罐 cultivation apparatus for liquid spawn 进行食用菌液体菌种培养的专用设备。要求不锈钢材质,应符合GB 150要求。 3.3 起始 pH initial pH value 液体培养基配制后尚未灭菌的pH。 3.4 发酵罐实消 full fermenter cultivation apparatus 对投料后的发酵罐进行高压蒸汽灭菌。 3.5 接种量 inoculation amount 1 DB22/T 2876—2018 接入发酵罐中的食用菌菌种的数量,以菌种体积与培养基体积的百分比表示。 3.6 放罐 empty pot 液体菌种菌丝生长旺盛,达到生长对数期时结束培养,在无菌条件下从发酵罐通过传送管在0.15 MPa压力下,注射接种到栽培袋中。 3.7 终止 pH terminate pH value 液体菌种达到放罐指标时的培养基pH。 4 生产条件 4.1 人员要求 4.1.1 培训要求 从事液体菌种生产的各级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菌类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1.2 卫生要求 操作人员应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并严格遵守车间内管理制度。 4.2 厂房 4.2.1 设计应符合 GB 50073 要求。厂址要求黑木耳液体菌种生产车间应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和电源充 足,无污水、废气、废渣、烟尘和粉尘污染源远离垃圾场、畜禽场舍的地方,有硬质路面排水良好的道 路。 4.2.2 液体发酵车间要求:动力系统完备需:水、电(停电需配备发电机)、蒸汽、空气四大系统配 备完善保证生产。需建万级局部百级无菌室净化操作室。 4.2.3 车间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应能防水、防腐蚀、防渗漏、防滑,易清洗,有适当的排水坡度(1.0 %~1.5 %)和良好 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是圆弧式的明沟; b) 墙壁和天花板应能防潮、防霉、防水、易清洗; c) 门窗应设置防蚊蝇纱网; d) 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 e) 车间安装排气管道或者排风设备; f) 无菌接种室应设置缓冲间; g) 应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浴室、厕所和工作休息室; h) 车间设封闭式废物桶; i) 发酵罐培养室、无菌接种室应按照 GB 50073 执行,无菌接种室洁净度要求百级。 4.3 4.3.1 2 生产设施与设备 设施 DB22/T 2876—2018 菌种配制室、灭菌室、无菌接种室、恒温培养室、摇瓶培养室、发酵配料室、发酵罐培养室、化验 室和菌种室规模要配套,布局合理,要有调温设施。化验室和菌种室要有相应的实验检测设备和制种用 的灭菌设施和常规用具。 4.3.2 设备 4.3.2.1 生产设备 发酵罐、空气压缩机、空气过滤器、高压蒸汽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回旋式振荡器。应有备用 电源(发电机)。 4.3.2.2 检验设备 恒温培养箱、冰箱、显微镜、磁力搅拌机、磅秤、天平、酸度计等。 4.3.3 生产用具 玻璃三角瓶、接种用火环圈、试管、量杯、容量瓶、玻璃漏斗、定量定性滤纸、精密pH试纸等生物 实验室常规用品。 4.4 培养原料 应符合NY/T 528 要求,生物制剂和天然材料的水不溶性固体物料应过 40 目筛。 4.5 生产品种 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或登记(备案)的品种应符合NY/T 528 的规定,其 他应符合DB22/T 2638 的规定。 5 5.1 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 按照图1的工艺流程进行黑木耳液体菌种生产。 图1 液体菌种生产工艺流程 3 DB22/T 2876—2018 5.2 生产要求 5.2.1 母种制备 应符合NY/T 528要求。使用PDA培养基。 5.2.2 摇瓶菌种制备 5.2.2.1 培养基配制与分装 按照附录 A.1配方配制培养基,严格掌握含水量和pH,用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使用 500 mL~1000 mL、耐126 ℃高温的无色或近无色的三角瓶。使用棉塞,棉塞外要加盖4层纱布,灭菌时纱布外加盖牛 皮纸防潮。培养基装量应为容器容量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三,放置玻璃珠5 个~15 个。 5.2.2.2 灭菌 121 ℃,灭菌30 min。装容量较大时,灭菌时间要适当延长。灭菌完毕后,应自然降压,不应强制 降压。 5.2.2.3 冷却 将灭菌后的液体培养基放入接种室内超净工作台中进行冷却,冷却至25 ℃~20 ℃。 5.2.2.4 接种 在无菌条件下,严格按无菌操作要求接种。每支母种接4 瓶~6 瓶,每瓶接4 块~6 块,接种完 成后及时贴好标签。 5.2.2.5 培养 5.2.2.5.1 培养室处理 在使用培养室的前两天,采用臭氧发生器消毒。恒温培养箱和恒温回旋式振荡器用毛巾浸泡新洁尔 灭水或75%酒精擦拭消毒,两种定期分开使用。 5.2.2.5.2 培养条件 接种后,恒温回旋式振荡器培养6 天~7 天,振荡频率每分钟150 转~180 转,培养温度以25 ℃~28 ℃为宜。 5.2.2.5.3 检查 定期检查,及时去除污染或异常的菌种,并应及时留样用于检验。 5.2.3 液体菌种制备 5.2.3.1 5.2.3.1.1 5.2.3.1.2 程度。 4 投料前准备 检查罐上全部阀门、安全阀、压力表,要求完好,工作正常。 对罐体内、外和全部阀门用流水进行冲洗,达到无死角、内壁无任何培养料残余物的洁净 DB22/T 2876—2018 5.2.3.1.3 在发酵罐中加入适量的水(距离观察窗下边缘 5 cm 左右),完全打开罐体上排气阀门,将 排气管接入下水管道,将无菌空气接入发酵罐底部的进气口,通入无菌空气,让进气气压表维持 0.01 Mpa。 5.2.3.2 培养基制备 应符合NY/T 528要求。准确掌握加水量,用水符合GB 5749要求。培养基配方见附录 A.2。 5.2.3.3 投料定容与 pH 调节 5.2.3.3.1 将原材料分别用水溶解,倒入或用泵抽入发酵罐中。加水定容至所需体积,培养基投料量 为罐体总容积的 70%。 5.2.3.3.2 用盐酸调节培养基起始 pH 至 6.5~6.8。清理加料口,不应有残留的物料,拧紧上料口盖。 5.2.3.4 发酵罐实消 发酵罐内蒸汽压力达到 0.105 Mpa~0.125 Mpa,温度达到 121 ℃~124 ℃,保持时间1 小时。 5.2.3.5 冷却、调压 灭菌结束,开启冷水阀门将冷水通入发酵罐夹层或者内置冷却系统中循环降温,夹层、内冷却循环 水出口排出。待温度降至100 ℃,罐压降至0.08 Mpa,开始通入无菌空气,打开上排气阀,持续通入冷 凝水。待温度降至26 ℃,停止通入冷凝水,调整排气口与无菌空气进气阀门,使罐内压力维持在0.05 Mpa。 5.2.3.6 接种 按下列步骤完成: a) 在接种口底部点燃火焰圈; b) 调节排气阀,使罐内压力降至 0.01 Mpa; c) 打开进料口盖,在火焰上打开摇瓶菌种,灼烧瓶口后倒入发酵罐中,接种量为 1︰1000; d) 用火焰灼烧接种口盖,迅速拧紧进料口盖,移走火焰圈,调整罐压保持在 0.05 Mpa。 5.2.3.7 液体菌种培养 5.2.3.7.1 接种完毕,立即进入培养阶段。应满足下列条件: a) 罐内换气量 1︰0.5 V/V~1.2 V/V(料液体积/空气体积); b) 罐压保持在 0.05 Mpa; c) 培养温度 24 ℃~28 ℃。 5.2.3.7.2 培养 4.5 天~6 天时,观察培养状况,达到放罐指标(见附录 B)即可放罐。放罐前 48 小 时应对液体菌种进行批次抽样检测,质量合格即可用于接种。终止发酵后,罐内外温度均应保持在 25 ℃ ±1 ℃,4 小时内完成接种。 5.2.4 5.2.4.1 留样与检验 留样 菌种和培养基均应留样备查: a) 母种应以每个批号 3 支~5 支,于 4 ℃~6 ℃下贮存,贮存至经转接的栽培袋正常发菌; b) 摇瓶菌种使用时取样 30 mL~40 mL,用三角瓶留存; c) 发酵罐实消后的空白培养基取样 30 mL~40 mL,用三角瓶留存; 5 DB22/T 2876—2018 d) 放罐前 48 小时从发酵罐中取样 30 mL~40 mL,用三角瓶留存; e) 发酵终止后取样 80 mL~100 mL,用三角瓶留存。 注:样品放置2 ℃~4 ℃ 保存 7 天。 5.2.4.2 检验 检验项目、指标、方法见附录 C。 6 运输 不宜长途运输。 7 记录与档案 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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