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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B 22 备案号:60872-2019 内 蒙 DB15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501—2018 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河小香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Qingshuihe foxtail-millet 2018-10-25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01-25 实施 发 布 DB15/T 150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清水河小香米协会和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俊辰、韩香凝、李红军。 I DB15/T 1501—2018 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河小香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清水河小香米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范围内生产的清水河小香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食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2 粟 GB/T 11766-2008 小米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水河小香米(Qingshuihe foxtail-millet) 产自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境内,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的范围内小米 产区,生长期为145天左右,选用优质品种,按照特定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谷子加工而成的粳性小米。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 DB15/T 1501—2018 清水河小香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涉及清水河 县所辖3个镇、4个乡:城关镇、宏河镇、喇嘛湾镇、单台子乡、五良太乡、窑沟乡以及北堡乡。具体见 附录A。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环境 地势高燥平坦,海拔900 m~1200 m的坡梁地。 5.1.2 土壤 土壤类型以栗褐土、栗钙土、灰褐土为主,土壤呈碱性。 5.1.3 日照 光照充足,每年四月至九月单日日照长度在12小时以上。 5.1.4 气温 季节性变化明显,四季分明,昼夜温差大,有效积温大于10 ℃,无霜期145天左右。 5.1.5 降水 雨量适中,年平均降雨量400 mm~550 mm。 5.1.6 空气 种植环境空气应符合GB 3095的规定。 5.2 原料 原料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其品质应符合GB/T 8232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标 色泽 呈金黄色,色泽自然均匀,无明显感官色差,无霉变。 气味 具有本区域小香米特有的清香味,无其他异味。 粒形 颗粒均匀饱满 5.4 加工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指 DB15/T 1501—2018 表 2 加工质量指标 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加工精度(粒面种皮基本脱掉的颗粒)/% ≥ 95 90 不完善粒/% ≤ 0.8 1.0 0.3 0.5 0.2 0.3 总量 ≤ 杂质/% 其中 粟粒 ≤ 矿物质 ≤ 0.22 碎米/% ≤ 4.0 水分/% ≤ 13.0 5.5 营养品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营养品质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8.5 粗脂肪,% ≥ 2.5 维生素 B1,mg/100g ≥ 0.35 5.6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7.1.1 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的规定执行。 7.1.2 粒形: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目测。 7.2 加工质量指标 7.2.1 7.2.2 7.2.3 7.2.4 加工精度:按 GB/T 11766-2008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检验。 杂质和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的规定执行。 碎米:按 GB/T 5503 的规定执行。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7.3 营养品质指标 7.3.1 蛋白质: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 3 DB15/T 1501—2018 7.3.2 粗脂肪:按 GB 5009.6 的规定执行。 7.3.3 维生素 B1:按 GB 5009.84 的规定执行。。 7.4 卫生指标 应按 GB2715 的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抽样 应按GB 5491的规定执行。 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水分、杂质、碎米。 8.2.2 型式检验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2次型式检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换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3~5.6规定的技术内容。 a) 8.3 判定规则 8.3.1 8.3.2 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他指标判定不合格标志等级的,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9.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卫生规定。包装物应牢固密封。 9.3 运输和贮存 9.3.1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和防止被污染。 9.3.2 贮存场所应满足清洁、干燥、通风、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 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等污染物品混存。 4 DB15/T 1501—20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清水河小香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图A.1 清水河小香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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