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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B 50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963—2019 湖库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Regulations for Investigation of hydrobiological resources on lakes and reservoir 2019 - 05 - 27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22/T 296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月红、黄权、李海波、刘春力、朱凤林、卢玉婷、张蕾、刘佳。 I DB22/T 2963—2019 湖库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库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自然环境、水的理化项目测定、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 动物和水生高等植物。 本标准适用于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的资源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检测规范 第3部分:淡水 SL 88 水质叶绿素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SL 167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3 自然环境 应按 SL 167 规定执行。 4 水的理化项目测定 应按SC/T 9102.3 规定执行。 5 浮游植物 5.1 采样工具 见附录A。 5.2 采样 5.2.1 5.2.1.1 采样点布置 湖泊 根据水体面积、形态、浮游植物的生态分布特点和调查的目的等决定采样点数量。应兼顾在近岸和 中部设点,可根据湖泊形状在湖心区、大的湖湾中心区、进水口和出水口附近、沿岸浅水区(有水草区 和无水草区)分散选点。 5.2.1.2 水库 应按 SL 167 规定执行。 1 DB22/T 2963—2019 5.2.2 采样层次 5.2.2.1 水深小于 5.2.2.2 水深 3 m 0.5 m 处。 5.2.2.3 水深 6 m 5.2.2.4 水深大于 5.2.3 3 m 时,只在中层采样。 ~ 6 m 时,在表层、底层采样,其中表层水在离水面 0.5 m 处,底层水在离泥面 ~ 10 m 时,在表层、中层、底层采样。 10 m 时,在 0.5 m、5 m、10 m 水层采样,10 m 以下处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样。 采样频次 采集次数依研究目的而定,采样次数可逐月或按季节进行,一般按季节进行。 5.2.4 采样时间 上午8:00 ~ 10:00,宜保持一致。 5.2.5 采样方法 5.2.5.1 定量 用采水器采集,每个采样点取水样 1 L,贫营养型水体应酌情增加采水量。泥沙多时需先在容器内 沉淀后再取样。 5.2.5.2 定性 大型浮游植物定性样品用 25 号浮游生物网在表层缓慢拖曳采集,注意网口与水面垂直,网口上端 不要露出水面。 5.3 样品的固定 浮游植物用鲁哥氏液固定,用量为水样体积的1%~1.5%。如样品需较长时间保存,则需加入37%~ 40% 甲醛溶液,用量为水样体积的4%。样品瓶应贴上标签,标明采集时间、地点、层次。 5.4 5.4.1 水样的沉淀和浓缩 沉淀 固定后的浮游植物水样摇匀倒入固定在架子上的1 L沉淀器中,2 h后将沉淀器轻轻旋转,使沉淀器 壁上尽量少附着浮游植物,再静置24 h。 5.4.2 浓缩 充分沉淀后,用虹吸管慢慢吸去上清液。吸至澄清液的 1/3 时,应逐渐减缓流速,至留下含沉淀 物的水样20 mL~25 mL(或30 mL~40 mL),放入30 mL(或50 mL)的定量样品瓶中。浓缩后的水量多 少要视浮游植物浓度大小而定,正常情况下可用透明度作参考,依透明度确定水样浓缩体积见附录B, 浓缩标准以每个视野里有十几个藻类为宜。 5.5 种类鉴定 5.5.1 优势种类应鉴定到种,其它种类至少鉴定到属。 5.5.2 种类鉴定除用定性样品进行观察外,微型浮游植物需吸取定量样品进行观察,但要在定量观察 后进行。 2 DB22/T 2963—2019 5.6 计数 见附录C。 5.7 水体初级生产力的测定 5.7.1 5.7.2 5.8 浮游植物叶绿素测定,按 SL 88 规定执行。 黑白瓶法见附录 D 结果整理 见附录E中E.1。 6 浮游动物调查 6.1 采样工具 见附录A。 6.2 采样 6.2.1 采样点布置 同5.2.1。 6.2.2 采样层次 同5.2.2。 6.2.3 采样频次时间 同5.2.3。 6.2.4 采样方法 6.2.4.1 定量 6.2.4.1.1 原生动物、轮虫和无节幼体定量可用浮游植物定量样品,如单独采集取水样量以 1 L 为宜。 6.2.4.1.2 枝角类和桡足类定量样品应在定性采样之前用采水器采集,每个采样点采水样 10 L~50 L, 再用 25 号浮游生物网过滤浓缩,过滤物放入标本瓶中,并用滤出水洗过滤网 3 次,所得过滤物也放入 上述瓶中。 6.2.4.2 定性 6.2.4.2.1 原生动物、轮虫和无节幼体定性样品采集方法同浮游植物。 6.2.4.2.2 枝角类和桡足类定性样品用 13 号浮游生物网在表层缓慢拖曳采集,过滤网和定性样品采集 网应分开使用。 6.3 6.3.1 物。 6.3.2 样品的固定 原生动物和轮虫定性样品,除留一瓶供活体观察不固定外,其余全部固定。固定方法同浮游植 枝角类和桡足类定量、定性样品应用 37%~40%甲醛溶液固定,用量为水样体积的 5%。 3 DB22/T 2963—2019 6.4 水样的沉淀和浓缩 6.4.1 6.4.2 6.5 原生动物和轮虫的计数可与浮游植物计数合用一个样品。 枝角类和桡足类通常用过滤法浓缩水样。 种类鉴定 优势种类应鉴定到种,其它种类至少鉴定到属。 6.6 计数 见附录F。 6.7 结果整理 见附录E中表E.2。 7 底栖动物调查 7.1 采样工具 见附录A。 7.2 采样 7.2.1 采样点设置 7.2.1.1 7.2.1.2 7.2.1.3 7.2.1.4 7.2.2 大型水体的采样断面 5 个~6 个。 中型水体的采样断面 3 个~5 个。 小型水体的采样断面 3 个。 采样断面上直线设点,采样点的间距 100 m ~ 500 m。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采样点。 采样频次 每季度采样 1 次,最低限度应在春季和夏末秋初各采样 1 次。 7.2.3 定量采样 7.2.3.1 螺、蚌等较大型底栖动物,用带网夹泥器采集。采得泥样后应将网口闭紧,放在水中涤荡, 清除网中泥沙,然后提出水面,捡出其中全部螺、蚌等底栖动物。 7.2.3.2 水生昆虫、水栖寡毛类和小型软体动物,用采泥器采集。将采得的泥样全部倒入塑料桶或盆 内,经 40 目、60 目分样筛筛洗后,捡出筛上可见的全部动物。如带回的样品不能及时分检,可置于低 温(4 ℃)保存。 7.2.3.3 每个采样本采集 2 个平行样本。 7.2.4 定性采样 用三角拖网、手抄网等在沿岸带和亚沿岸带的不同生境中采集定性样品。 7.3 4 样品的固定和保存 DB22/T 2963—2019 7.3.1 软体动物宜用 75%乙醇溶液保存,4 d~5 d 后再换一次乙醇溶液,或用 5%甲醛溶液固定,或去 内脏后保存空壳。 7.3.2 水生昆虫可用 5%乙醇溶液固定,5 h~6 h 后移入 75%乙醇溶液中保存。 7.3.3 水栖寡毛类应先放入培养皿中,加少量清水,并缓缓滴加数滴 75%乙醇溶液将虫体麻醉,待其 完全舒展伸直后,再用 5%甲醛溶液固定,75%乙醇溶液保存。 7.4 种类鉴定 7.4.1 鉴定 7.4.1.1 7.4.1.2 7.4.1.3 7.4.2 软体动物须鉴定到种 水生昆虫(除摇蚊科幼虫)至少鉴定到科; 水生寡毛类和摇蚊科幼虫至少鉴定到属。 方法 鉴定水生寡毛类和摇蚊科幼虫时,应制片在解剖镜或低倍显微镜下进行,用甘油做透明剂。如需对 小型底栖动物保留制片,可将保存在75%乙醇溶液中的标本取出,用85%、90%、95%、100%乙醇进行逐步 脱水处理,每 15 min 更换 1 次,直至将标本水分脱尽,再移入二甲苯溶液中透明,然后将标本置于 载玻片上,用树胶或Puris胶封片。 7.5 计数 每个采样点所采得的底栖动物应按不同种类准确地统计个体数。在标本已有损坏的情况下,只统计 头部,不统计零散的腹部、附肢等。 7.6 结果整理 见附录E中E.3。 8 高等水生植物调查 8.1 采样工具 见附录A。 8.2 采样 8.2.1 8.2.1.1 8.2.1.2 8.2.1.3 8.2.1.4 8.2.1.5 8.2.1.6 8.2.2 8.2.2.1 采样点布置 测量或估计各类大型水生植物带区的面积。 选择密集区、一般区和稀疏区布设采样断面和点。 采样断面应平行排列,亦可为“之”字形。 采样断面的间距一般为 50 m ~ 100 m。 采样断面上采样点的间距为 100 m ~ 200 m。 没有大型水生植物分布的区域不设采样点。 定量采样 2 挺水植物用 l m 采样方框采集。采集时,将方框内的全部植物从基部割取。 5 DB22/T 2963—2019 2 8.2.2.2 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用采样面积为 0.25 m 的水草定量夹采集,采集时,将水 草夹张开,插入水底,然后用力加紧,把方框内的全部植物连根带泥夹起,冲洗除去淤泥,将网内水草 洗净装入编有号码的水草袋内。 8.2.2.3 除去污泥等杂质,装入样品袋内,沉水植物可放入盛水的容器中。 8.2.2.4 每个采样点采集两个平行样品。 8.2.3 定性采样 8.2.3.1 挺水植物用手采集。 8.2.3.2 浮叶植物和沉水植物用水草采集耙采集。 8.2.3.3 漂浮植物直接用手或带柄手抄网采集。 8.2.3.4 样品宜在开花和(或)果实发育的生长高峰季节采集,采集的样品应完整(包括根、茎、叶、 花、果)。 8.3 标本制作 见附录G。 8.4 种类鉴定 定性样品趁新鲜时进行鉴定。所有标本应鉴定到种。 8.5 称重 见附录H。 8.6 结果整理 见附录E中E.4。 6 DB22/T 2963—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主要器具 A.1 浮游植物调查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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