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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20.20 A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39—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3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家庄市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罗宝阁、闫万军、孟涛、高腾野、杨燕、李文成、陈文燕、刘丽娜、倪爱然、 张学玲、谷立军、谷莉方、王坦、韩力永、米行、刘成军、卢青、杨宏振。 I DB13/T 2739—201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用 地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本标准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70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 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MZ/T O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1 DB13/T 2739—2018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生活照料等多项或单 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2 健康指导室 health guidance room 为老人提供健康指导的用房。 3.3 康复训练室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room 为老人提供生活康复训练的用房。 3.4 网络室 network room 供老年人上网的用房。 3.5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 function activity room 供老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3.6 心理疏导室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room 为老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3.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4 总则 4.1 本标准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4.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4.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及河北省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工作 的政策文件,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4.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应满足托管老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慰藉、交 通接送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配置合理、运行经济,为托管老人提供方便、 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 2 DB13/T 2739—2018 4.5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 中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次性建成,并体现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4.6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根据现行的绿色建筑 标准设计建造。 4.7 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应对原建筑进行安全评估、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无障碍 改造等,并符合现行的 GB 50292、GB 50023、GB 50367、GB 50702、JGJ 116 等相应规定。 4.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4.9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建设应创建完整的建设资料。 5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5.1 建设规模 5.1.1 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5.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建与旧住宅小区配建两类;新建居住区、老旧小区配 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均衡配置。 5.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1 规定。人口老龄化水 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 2 2 2 分别按社区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 0.26m 、0.32 m 、0.39 m 核定,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2 规定。 表 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2 类别 居住区人口(人) 建筑面积(m ) 一类 30000~50000 1085(不含)~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750(不含)~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200~750(不含) 注:规模在 10000 人以下的居住区原则上不单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 表 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用房 43.00 39.30 35.70 保健康复用房 11.90 16.20 20.30 精神慰藉用房 18.30 16.20 15.50 辅助用房 26.80 28.30 28.5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老年人 用 房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2.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 0.65 计算。 3 DB13/T 2739—2018 5.2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5.2.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5.2.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5.2.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5.2.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精神慰藉 用房)及辅助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 A。 5.2.5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设备应包括给水与排水、采暖通风、电气与智能化等。 5.2.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6 选址、用地及规划布局 6.1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并满足以下条件: a) b) c) 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宜与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6.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 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6.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选择在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 并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当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康复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时, 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6.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托管老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并 应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6.5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应不低于 1:6。 6.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单独设置老年人休息区,休息区宜与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用房作必要的分 隔,避免干扰。 6.7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 和出入口。 6.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 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6.9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 明显的标志。 6.10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4 DB13/T 2739—2018 a) b) c) d) 2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1.20m ;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 1/2 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 照阴影之外;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6.1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 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6.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 0.60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 护措施。 6.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6.14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场地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 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7 房屋建筑 7.1 一般规定 7.1.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托管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当 地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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