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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76—2018 精准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4 实施 发 布 DB52/T 1276—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预算安排与分配 .................................................................... 2 4 资金使用 .......................................................................... 3 5 管理与监督 ........................................................................ 4 I DB52/T 127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财政厅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景德、 周雯、刘云、罗鹏、高子媛、杨韫、张熙。 II DB52/T 1276—2018 精准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与分配,使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精准扶贫工作中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2.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冬修水利、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2.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 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 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2.4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指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 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2.5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 1 DB52/T 1276—2018 2.6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 评价。 3 预算安排与分配 3.1 预算安排 各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资金投入情况 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3.2 3.2.1 资金分配 原则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年度 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贫困县及其他有 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分配,并向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 聚焦。 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状况等。 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攻坚任务等。 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3.2.2 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因素 3.2.2.1 扶贫发展 扶贫发展资金由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省政府 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省级资金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因素,按 2:2:5:1 的比例分配到县。 3.2.2.2 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资金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以贫困县上年末贫困人口为 基数,结合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工作、当年贫困县退出任务、各县脱贫成效等因素分配。 3.2.2.3 少数民族发展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兼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脱贫攻坚 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 因素分配。 3.2.2.4 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 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 方案,主要用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 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3.2.2.5 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 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农业扶贫产 业的区域布局、发展重点、资源禀赋、扶贫任务等因素分配。 2 DB52/T 1276—2018 3.2.2.6 冬修水利 冬修水利资金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根据贫困地区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等因 素分配。 4 资金使用 4.1 使用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 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精准使用 资金。 4.2 支出范围 4.2.1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 村旅游业等。 4.2.2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 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 等。 4.2.3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 给予补助。 4.2.4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4.2.5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 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4.2.6 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 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其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 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4.2.7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4.2.8 贫困县可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规定,统筹整合 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负面清单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3 DB52/T 1276—2018 4.4 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分别据实 列支不超过1%和2%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省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 4.5 资金拨付 4.5.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市、县财政部门在国 库设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省财政直接将资金调度到市(州)和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 户”。 4.5.2 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非省直管县资金下 拨至非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4.5.3 市(州)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分配方案,于收到分配方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州)财政联合行文下达县。 4.5.4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指标及资金后,属于县级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财政根据县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分配方案,下达指标到项目主管部门。属于乡(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 与县级财政联合行文下达指标到乡(镇)。 4.5.5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根据同级人大批复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县国库基本户划拨至县国 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统一使用。 4.5.6 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未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实行专账核算。 4.5.7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 4.5.8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 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4.5.9 各市、县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完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结转结余率将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4.6 资金报账 4.6.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4.6.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机 构负责报账。 4.6.3 报账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资金指标文件,按相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项目启动后,项目实 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提出报账申请,填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承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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