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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2 贵 DB52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364—2018 案件语音采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ase voice acquisition 2018 - 11 - 28 发布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5 - 28 实施 发 布 DB52/T 1364—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仪器设备 ........................................................................... 2 5 案件语音采集的基本要求 ............................................................. 2 6 检材语音采集 ....................................................................... 3 7 样本语音采集 ....................................................................... 4 8 录音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 5 I DB52/T 136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警察学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警察学院、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英仓、李剑、唐畅、金剑、廖翔、石晓玲、袁瑛、李义。 II DB52/T 1364—2018 案件语音采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案件语音采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仪器设备、基本要求、检材语音采集、样本语音采 集、录音资料的管理与保存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案件语音采集,即视听资料鉴定中对检材、样本语音资料的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33 法庭科学语音同一认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A/T 143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材 需要鉴定的录音资料和录像所含的音频资料。 3.2 检材语音 检材中需要鉴定的语音。 3.3 样本 用于比对鉴定的音频资料 3.4 样本语音 与检材语音进行比对检验的语音。 1 DB52/T 1364—2018 4 仪器设备 4.1 硬件 录音设备、声谱仪、音频接口、数据只读接口、音频播放设备、监听音箱和监听耳机等。 4.2 软件 音视频播放软件、音频提取软件、格式转换软件、数据写保护软件、综合性电子数据分析软件等。 5 案件语音采集的基本要求 5.1 依法取证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真实有效地采集案件语音。 5.2 对送检材料的记录和标识 5.2.1 检材和样本的记录 对检材和样本的存储设备和/或存储介质拍照。若检材和/或样本是数字文件,应对其在存储介质中 的路径截图保存,若为模拟音频,以放音设备的计数器做标记,并拍照保存。 5.2.2 检材和样本的标识 对检材(载体)和样本(载体)进行唯一性标识。若无法进行标识的,以其音频文件的哈希值作 为唯一性标识。 5.3 采集场地 录制时应避免噪音与回音干扰。录制环境宜选择在没有车船、机器、空调、电扇等噪声的场合。 5.4 采集形式 秘密采集和公开采集(包括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录音、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等)。 5.5 采集信道 5.5.1 利用固定电话进行语音采集: a) 有录音功能的电话按录音键进行录音采集语音; b) 无录音功能利用免提键进行录音采集语音。 5.5.2 利用手机进行语音采集: a) 利用手机录音功能进行录音采集语音; b) 通电话过程中同时按下录音键采集通话语音。 2 DB52/T 1364—2018 5.5.3 5.5.4 5.5.5 5.5.6 5.6 利用录音笔进行语音采集。 利用视频监控进行语音采集。 利用行车记录仪进行语音采集。 利用其他录音设备进行语音采集。 采集方法 5.6.1 设置适当的采样率、量化精度等参数,一般采样率不低于 8 kHz,16 bit 采样。 5.6.2 各种录音信道的麦克风应靠近、朝向录音对象,与录音对象之间应无阻挡,麦克风不得遮盖, 若须遮挡,应选择薄布遮盖。 6 检材语音采集 6.1 采集主体 6.1.1 不可控检材语音采集: a) b) c) d) 6.1.2 案件当事人录制的与案件情况相关的音频文件; 办案人员对突发事件现场录制的音频文件;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采集)系统录音、行车记录仪等记录的音频文件; 公共场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音频文件。 可控检材语音采集 办案人员在询问或讯问被鉴定人(当事人、嫌疑人)的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依法提取(采集)的 音频文件。 6.2 采集内容 围绕案件开展对话,记录与案件有关的谈话内容。在不引起对方怀疑、警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 采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6.3 质量要求 检材背景噪音小,语音清楚,失真度低,图谱清晰,高频未损失(元音第二共振峰—2 kHz及其以 上共振峰成分未缺失)。 6.4 数量要求 有10个以上可供比对的不同音节。 6.5 后期工作 详细记载录音背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对含有检材语音(语音证据) 的存储介质至少应制作2个备份,原始件应存放在专门的片库由专人保管,复制件用于检验分析。 3 DB52/T 1364—2018 7 样本语音采集 7.1 采集主体 7.1.1 不可控样本语音采集: a) 被鉴定人不确定,办案人员对多次拨打的匿名电话录制的音频文件。可引导谈话内容、避免刺 激被鉴定人,要主动地、有意识地降低自己声音以提高对方声音、让对方多说话,必要时应让 被鉴定人重复一些关键的语句或词语; b) 被鉴定人不确定,办案人员依法提取(采集)系统录音内多次拨打的匿名电话的音频文件。 7.1.2 可控样本语音采集 被鉴定人确定,由办案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录制的音频文件。 7.2 采集内容 7.2.1 录音内容听辨 通过听辨检材录音的内容,设定样本语音。 7.2.2 明确录音对象 7.2.2.1 样本的语音应是被鉴定人的语音,并且是被鉴定人的语音习惯的真实反映。 7.2.2.2 在采集语音样本时,应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认真地核实,确定样本中的语音是被鉴定人的语 音。 7.3 录音方式和设备 应根据情况选择以下录音方式和设备: a) 采用与录制检材相同或相似的录音方式,录制样本的语音应保持与检材谈话条件(声调、语调、 语气、语速、情绪等)一致; b) 采用相同录音设备; c) 无法使用原设备录制时,应选择较好的录音设备。 7.4 质量要求 让被录音人使用与检材中相同的方言口音;说话的声音轻重、快慢、说话状态尽量与检材相同,也 可保持正常说话状态。为避免伪装,相同的句子或短语、词组宜重复。 7.5 数量要求 7.5.1 实验样本 让被录音人念读与检材相同内容的样本,语音清楚。样本语音和检材语音中有10个以上可供比对的 不同音节,且每个音节有3条(含)以上有效共振峰。样本语音和检材语音中相同内容的语句越多越有 利于后期的鉴定。 7.5.2 自由样本 被录音人叙说案情或个人简历等的录音,中间不应打断谈话或中止录音。 4 DB52/T 1364—2018 7.6 审听录制效果 按照计划录制完成后,应检查语音样本的录制效果,如果发现有模糊不清的语音、回音、噪音等影 响鉴定质量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7 后期工作 详细记录录制人、录制时间、地点、环境、在场人员、被录音人、录音设备、被录音人的配合情况 以及有无伪装等;样本语音的存储介质应制作2个备份。原始件应存放在专门的片库由专人保管,复制 件用于检验分析。 8 8.1 录音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记录完整 检验记录应完整、详细。 8.2 唯一性标识和备份 案件语音存储介质应进行唯一性标识和备份。 8.3 保护措施 应做好语音文件存储设备的防潮、防磁、防静电、防震、防电磁干扰等保护措施。 8.4 防擦除措施和写保护措施 加载模拟和数字音频时要注意采取防擦除措施和写保护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DB52/T 1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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