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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0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133—2019 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规范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as quality standards 2019 - 07 - 03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36/T 1133—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服务流程 .......................................................................... 3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 4 7 意外情况处理 ...................................................................... 6 8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家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 ............................................. 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家庭餐制作回访客户满意度情况登记表 ............................. 1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家庭餐制作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处理意见表 ........................... 15 I DB36/T 1133—201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华、温小雪、刘玉琴、钱晨、叶浩、褚俊、范成瑾、严贞、万春梅。 II DB36/T 1133—2019 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餐制作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家庭餐制作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 服务内容及要求、 意外情况处理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西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 第1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餐 family dinner 家庭成员在家庭内的用餐。 3.2 家庭餐制作服务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入户为居民家庭提供食谱制定、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存放、餐后整理等事项的实际操作及科 学管理过程。 3.3 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worker 1 DB36/T 1133—2019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从事家庭餐制作服务而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 3.4 家庭餐制作服务机构 institutions of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依法设立且具备从事家庭餐制作服务经营资质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5 家庭餐制作服务消费者 customers of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接受家庭餐制作服务的家庭成员或消费者。以下简称“客户”。 3.6 家庭餐服务方式 family dinner making service methods 可分为全日服务、计时服务和计件服务。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a) b) 4.1.7 4.1.8 4.1.9 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 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服务人员。 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制作家庭餐的设施设备。 应当制定家庭餐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服务人员档案: 应当要求服务人员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奖惩记录、照 片等个人信息材料备案; 应当指导服务人员填写《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本标准附录 A 给出了《家庭餐制 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服务人员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应当配制统一的工作帽和围裙,围裙上应当印制服务机构统一的标识。 应当不承接客户家庭场所不能容纳的超规模的家庭餐制作服务业务。 4.2 服务人员 4.2.1 a) b) c) 基本条件: 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健康体检周期为一年; 应当符合家政服务员、营养配餐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等国家职业标准中 的要求,持《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西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d) 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履行服务承诺; e) 应当熟知本文件、熟知家庭餐制作基本流程。 4.2.2 知识与技能: 2 DB36/T 1133—2019 a) 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了解《中国居民膳食 指南》,掌握食品安全、卫生等基本知识。 b) 应当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c) 应当了解常用蔬菜类、水产类、 畜禽类、粮食类、果品类、调味品类等原材料基本知识。 d) 应当了解孕产妇、婴幼儿、青少年、老人、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饮食禁忌,能根据家庭成员不同 需求订制个性化的家庭餐。 e) 应当掌握家庭中常用的电器、灶具、炊具等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f) 应当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 1) 应当着装整洁,仪表仪容端庄; 2) 应当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 3) 坐姿、站姿、走姿、表情、手势应当得体; 4) 应当掌握中西方餐饮基本礼仪; 5) 应当根据家宴要求摆放餐具; 6) 上菜时应当向客人打招呼并介绍菜品; 7) 上菜和倒酒水饮料应当从客人右侧进行; 8) 撤换餐具应当从客人左侧进行,并根据进餐情况及时撤换餐具。 5 服务流程 5.1 服务商定 5.1.1 接待客户时应当倾听需求,并填写《家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本文件附录 B 给出了《家 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5.1.2 向客户推荐服务人员时,应当向客户提供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 5.1.3 与客户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后, 服务机构、服务人员、 客户三方应签订《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本文件附录 C 给出了《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的基本格式和 内容。 5.2 服务实施 5.2.1 5.2.2 5.2.3 5.2.4 服务人员应当从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入户提供服务。 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服务机构统一制作的工作帽和围裙上岗。 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针对具体的服务对象制作家庭餐。 服务人员应当按本文件明确的服务内容及要求规范服务。 5.3 服务跟踪 5.3.1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回访客户,记录客户满意度情况。本文件附录 D 给出了《家庭餐制作回访客 户满意度情况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5.3.2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评价来指导或调整服务人员工作。 5.3.3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回访情况商定是否调换服务人员。 5.4 服务终止 协议终止日,协议中的三方交接相关事项,结清账目。 3 DB36/T 1133—2019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安全控制职责 6.1.1 服务人员应当对家庭餐制作进行过程控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 中的要求 酌量使用食品添加剂、7.9 中的要求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防范不安全事故; 6.1.2 服务人员应当对家庭餐制作进行质量控制,宜制作色香味形俱佳的饮食; 6.1.3 服务人员应当是家庭餐制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其制作的家庭餐食品安全负责。 6.2 食谱制定 6.2.1 6.2.2 6.2.3 6.2.4 6.2.5 应当征询客户对家庭餐的制作要求。 应当了解客户家庭成员的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和饮食禁忌。 应当制定家庭餐食谱并经客户确认。 应当提出家庭餐制作费用计划。 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3 食料采购 6.3.1 应当接受客户委托,采购食材。 6.3.2 应当采购安全、新鲜、卫生、价格合理的食材。 6.3.3 应当不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34 条中禁止的食品。 6.3.4 应当索取发票等购物凭据,做好食材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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